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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投资经济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货币、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下列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进行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一)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公司除上述第(一)、(二)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上述投资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的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等投资事项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投资,依照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业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业务部门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评价。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合或参与投资的部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业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且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公司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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