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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维护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审批方可实施。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第七条 公司若提供对外担保的,必须严格依照相应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八条 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上述由股东大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除了上述需由股东大会审批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必须有公司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并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时该部分董事必须占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

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十五条 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该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十六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财务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担保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担保业务分析报告,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不明确,转制尚未完成或其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资料不充分时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条件,或反担保的提供方不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的。

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时,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依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

形成有效决议。若是属于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则董事会还必须将该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事项明确。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由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重大担保合同订立时,应当征询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如有)的意见,如有必要应出具意见书。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表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担保合同;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建立专门台帐管理对外担保事项,跟踪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经济运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测、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进行监测,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一)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破产、清算、解散、分立等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告知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三)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财务部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四)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五)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职能单位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情况,必要时公司总经理可指派有关人员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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