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华都: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与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等监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专项分析报告。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前款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二节 公司会计估计的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前款所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三节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三)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第十七条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列的会计差错情形,应当单独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本制度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独立董事(如有)和监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下同);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

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色加粗字显示。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进行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三)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五)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六)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5、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6、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7、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8、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9、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10、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1、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3、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