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前,全体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与杭州银行开展资金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合作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完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评价信息良好,具备作为公司审计机构的基本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与杭州银行开展资金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合作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了保持业务的延续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
合作。该事项的实施行为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闲置自有资金收益。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杭州银行开展资金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合作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谭青 林宪 卢广均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