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杭州银行开展资金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合作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资金
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合作,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该事项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资金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合作,同意将《关于与杭州银行开展资金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合作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变更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同意将《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谭青 林宪 卢广均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