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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何德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0

深证上〔2023〕968号

关于对何德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何德平,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查明,何德平作为新美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美星于2023年5月23日披露公告显示,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得泽广)代何德平及其配偶黄秀芳持有新美星80万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上市后,该部分

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何德平隐瞒上述代持情况,导致新美星2016年至2018年披露的部分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不准确。

何德平作为新美星实际控制人,未如实告知新美星上述持股情况,致使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本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何德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何德平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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