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要求(财会〔2022〕31号),变更有关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起施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衔接规定,对期初数据采用追溯调整法,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对于往期数据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 ||||
项目 | 2022.12.31 | 2023.01.01 | 影响金额 | 影响比例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3,797,526.98 | 18,605,887.52 | 4,808,360.54 | 34.85%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708,822,268.01 | 713,630,628.55 | 4,808,360.54 | 0.68% |
资产总计 | 1,382,233,870.54 | 1,387,042,231.08 | 4,808,360.54 | 0.3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64,391.16 | 4,155,051.14 | 3,890,659.98 | 1471.55%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70,108,416.30 | 273,999,076.28 | 3,890,659.98 | 1.44% |
负债合计 | 755,420,834.50 | 759,311,494.48 | 3,890,659.98 | 0.52% |
未分配利润 | 293,612,649.60 | 294,530,350.16 | 917,700.56 | 0.3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合计 | 600,922,118.35 | 601,839,818.91 | 917,700.56 | 0.15%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26,813,036.04 | 627,730,736.60 | 917,700.56 | 0.15%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382,233,870.54 | 1,387,042,231.08 | 4,808,360.54 | 0.35% |
单位:元 | ||||
项目 | 2022年度 (变更前) | 2022年度 (变更后) | 影响金额 | 影响比例 |
所得税费用 | 8,514,612.00 | 8,729,966.15 | 215,354.15 | 2.53% |
净利润 | 74,915,852.24 | 74,700,498.09 | -215,354.15 | -0.29% |
其中,2022年1-9月合并利润表相关项目影响情况为:
单位:元 | ||||
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影响金额 | 影响比例 |
所得税费用 | 492,595.31 | 662,617.42 | 170,022.11 | 34.52% |
净利润 | 17,586,314.65 | 17,416,292.54 | -170,022.11 | -0.97% |
上述追溯影响数据均未经审计。鉴于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所作出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但系非自主变更所致,且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9票(含委托授权)、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所作出的变更,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纪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