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客观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红阳先生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关联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公司扩大业务规模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议案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议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左新宇 刘胜强 胡坚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