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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丰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4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1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8)。公司因聘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担任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德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长江保荐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的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长江保荐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55号)的核准,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15,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5,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总计874.3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625.6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27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46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放情况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长江保荐分别与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海宁明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益电子”)及江西晨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晨丰”)与保荐机构长江保荐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湖支行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存储金额(万元)募投项目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2010002849894142,747.02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盐官支行193503010400198100.65收购明益电子16%股权项目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斜桥支行12040866191000365117,128.64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海宁明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204086619100036635181.39
江西晨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湖支行1114880500000239580.00
合计10,057.70

注1:公司会同长江保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盐官支行的上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注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明益电子会同长江保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斜桥支行的上级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

支行、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江保荐(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19350301040019810、201000284989414,截至2023年9月30日,专户余额分别为0.65万元、2,747.02万元,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明益电子16%股权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海光、黄福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嘉兴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明益电子(以下简称“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江保荐(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甲方1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204086619100036511,截至2023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7,128.64万元;甲方2开设的专户账号为1204086619100036635,专户余额为181.39万元;甲方1拟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向甲方2提供总额不超过20,941.00万元借款用于实施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甲方1将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甲方2划款,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完成之日止。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海光、黄福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嘉兴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江西晨丰(以下简称“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与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赛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江保荐(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账号为111488050000023958,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通过向甲方2提供借款实施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甲方1将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甲方2划款,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完成之日止。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功率LED照明结构件及厨具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海光、黄福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嘉兴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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