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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银行授信及用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4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授信及用信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授信管理及用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融资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融资业务,全口径外债以及其他跨境融资等商业银行金融产品。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授信及用信活动应当符合公司日常经营融资需要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融资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授信及用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效益性原则:公司应当合理采用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

(三)安全高效原则:制定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以降低财务费用、发挥资金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是公司授信及用信管理和组织实施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及完善公司银行授信及用信管理办法;

(二)负责统筹、制订、协调公司及子公司的年度银行授信和用信额度预算方案以及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负责制定及完善公司的授信及用信审批流程,同时负责实施公司具体的授信及用信工作;

(四)落实公司及子公司的年度银行授信、用信及担保方案,协助子公司额度内开展银行授信及用信活动;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用信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严控公司及子公司的带息负债规模;

(六)负责融资事项的财务记录,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六条 公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对各类授信用信合同的合规性等内容提出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授信及用信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授信及用信事项的审批权限需要,筹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事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所属公司银行授信及用信的专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财务资金中心要求,制订子公司年度银行授信方案,并在公司核定的额度内开展银行授信和用信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子公司的授信及用信内部决策流程,并按照决策流程开展业务;

(三)遵照本办法开展子公司的用信工作,严控带息负债规模;

(四)对子公司的授信及用信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及档案管理。

第三章 授信和用信管理第十条 财务资金中心将根据各金融机构与公司及子公司的合作密切度、贡献度、融资成本以及优势产品等不同维度,定期核定金融机构合作白名单。公司及子公司应优先与白名单内的金融机构开展授信业务合作,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与白名单外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已建立授信合作关系的不受此条限制)。

第十一条 财务资金中心应在上年度开展授信和用信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本年度业务经营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于每年一季度编制年度银行授信及用信议案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授信额度内,财务资金中心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调剂公司年度授信和用信额度。

第十三条 超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授信和用信额度调整,由财务资金中心编制调整方案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方可开展授信和用信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自身信用取得银行授信额度,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方可使用。子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授信合同,取得授信额度,须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取得银行授信额度,须在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前3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资金中心提交授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其他重要说明材料,并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抵、质押事项涉及金额(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批准;

(二)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抵、质押事项涉及金额(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20%,由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抵、质押事项涉及金额(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及子公司已与金融机构签订最高额抵押、质押合同,在延用原抵、质押合同前提下,续用新一期授信额度时可不按上述(一)、

(二)、(三)点进行审批;

(五)需提交审议的质押事项不包括开立银承、信用证等日常用信业务的保证金质押。

第十六条 子公司以公司提供担保取得的银行授信额度,应参照公司《提供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财务资金中心制定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考核指标,严格控制公司及子公司用信指标,采取措施保持或降低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规模及带息负债率。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广东省内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及以上且期限1个月及以上的人民币流动贷款业务,应按照《“粤资汇”财资管理平台用户管理办法》、《关于运用“粤资汇”财资管理平台开展相关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操作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在确保业务背景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的前提下,审慎开展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如100%保证金/存款质押开立银承等)。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对用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开立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必须以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为基础,有真实

的购销合同和发票,严禁无真实商品交易套用银行授信获取资金融通。

第四章 档案管理与后续检查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银行授信业务档案,档案类型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数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合同、结算单据及其他重要文件,确保银行授信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在授信及用信实际启用或办理后的1个月内取得合同等进行归档,其中以公司提供担保取得银行授信额度的子公司需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提交担保合同原件归档,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重要合同需提供电子扫描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使用授信后,应配合银行提供融资用途材料、银行流水及其他业务单据,以完成其合规性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授信及用信情况进行监管,按月编制公司银行授信余额情况表,按季度对资金管理运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告整体融资授信占用情况等。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财务资金中心的要求,准确,及时上报数据及文字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将定期对子公司银行授信业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业务办理手续的合规性、资金使用效果、授信使用合理性(包括资金周转效率和效益、融资成本、预算执行情况等)以及实际办理情况与资金管理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等。检查过程中,子公司须配合、协助并提供完整、准确的授信资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子公司财务部门应立即整改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上报公司财务资金中心。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

大问题应形成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融资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融资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授信融资活动因自身疏忽造成银行授信无法续期或融资无法衔接,导致资金链困难紧张;报文内容不准确、逻辑不清,缺少必要决议附件等,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将记录备案,作为公司对子公司领导、财务经理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情况突出的将在财务经理会议上重点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如授信人为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公司及子公司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和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具体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10月23日起生效,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发布的《银行授信及用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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