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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3

证券代码:300427 证券简称:*ST红相 公告编号:2023-107债券代码:123044 债券简称:红相转债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各子公司为子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其中: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变压器”)、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变科技”)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为银川变压器、银变科技分别在不超过人民币9.32亿元、1.5亿元的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各子公司为子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3年7月,为进一步担保银川变压器、银变科技的债务清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银川分行”)与公司、银川变压器、盐池县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池华秦”)签署了多份担保协议,其中包括与银川变压器签署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兴银宁(质押)字2306第I003号)、《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兴银宁(质押)字2306第I001号);与盐池华秦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兴银宁(抵押)字2306第I00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兴银宁(质押)字2306第I00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近日,银川变压器及银变科技的10家融资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长信支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洲支行、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以下合称“10家融资机构”)为进一步管理其对银川变压器、银变科技的授信业务,经与银川变压器、银变科技协商,各方达成一致,将上述银川变压器、盐池华秦提供的质押/抵押担保措施由10家融资机构按比例享有。

基于上述,10家融资机构与银川变压器、银变科技签署了《授信总合同》(编号:YB授字(2023)第001号);并与银川变压器签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YB抵字(2023)第00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YB抵字(2023)第004号),与盐池华秦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YB抵字(2023)第002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YB抵字(2023)第003号)。

2023年10月20日,子公司银川变压器与兴业银行银川分行办理了盐池华秦100%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同日,银川变压器与10家融资机构办理了盐池华秦合计100%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YB抵字(2023)第001号)

出质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

质权人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简称“兴业银行”)

质权人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简称“中国银行”)

质权人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简称“光大银行”)

质权人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长信支行(简称“交通银行”)

质权人5: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黄河银行”)

质权人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简称“建设银行”)

质权人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洲支行(简称“华夏银行”)

质权人8: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中铁金租”)

质权人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简称“中信银行”)

质权人10: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简称“宁夏银行”)债务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

1.1、质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及担保范围、结算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2)上述(1)项中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用、诉讼费以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7,759万元,其中,各家银行享有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名称银行名称最高授信本金余额
质权人1兴业银行11,000
质权人2中国银行17,500
质权人3光大银行8,000
质权人4交通银行8,000
质权人5黄河银行4,000
质权人6建设银行8,000
质权人7华夏银行4,000
质权人8中铁金租6,459[注]
质权人9中信银行9,800
质权人10宁夏银行1,000
合计77,759

[注:根据银川变压器与中铁金租于2023年3月29日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CRCCFL-1-HZ-2023-023-01),租赁本金为7,000万元,含税租金总额为7,629.34万元;截至2023年7月31日,经银川变压器归还租金后,剩余租赁本金为6,459万元。]

(4)主合同项下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质押的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质押物

(1)质押物盐池县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有关情况见《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YB抵字(2023)第001号)附件1:“质押股权清单”。

(2)质押期间,质押物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

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YB抵字(2023)第002号)抵押人:盐池县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抵押权人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抵押权人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抵押权人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抵押权人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长信支行抵押权人5: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人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抵押权人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洲支行抵押权人8: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抵押权人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抵押权人10: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债务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

1.1、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及担保范围、结算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2)上述(1)项中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7,759万元。

(4)主合同项下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抵押物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抵押人拥有的盐池县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资产(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YB抵字(2023)第002号)附件1:

抵押物清单)。

(2)凡在抵押物上进行维修、更换、改建、扩建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保持

或者增加抵押物价值,因此而附合在抵押物上的物均处于抵押权效力范围内,不产生独立于抵押物所有权外的他物所有权。

(三)《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YB抵字(2023)第003号)出质人:盐池县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质权人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质权人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质权人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质权人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长信支行质权人5: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质权人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洲支行质权人8: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质权人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质权人10: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债务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

1.1、质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及担保范围、结算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2)上述(1)项中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7,759万元。

(4)主合同项下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质押的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质押物

(1)质押物盐池县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电费收费权有关情况见《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YB抵字(2023)第003号)附件“质押物清单”。

(2)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

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四)《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YB抵字(2023)第004号)出质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质权人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质权人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质权人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质权人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长信支行质权人5: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质权人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洲支行质权人8: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质权人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质权人10: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债务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

1.1、质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及担保范围、结算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2)上述(1)项中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7,759万元。

(4)主合同项下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质押的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质押物

(1)质押物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有关情况见《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YB抵字(2023)第004号)附件1。

(2)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

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136,200 万元,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人民币91,740.00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82.15%和55.3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担保协议文件。

特此公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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