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 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0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三、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与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陆剑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曾一龙
纪常伟
李新禄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