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建设功率半导体研发及结算总部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投资建设功率半导体研发及结算总部项目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建设功率半导体研发及结算总部项目的事项符合公司自身主营业务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产能扩大,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着积极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投资建设功率半导体研发及结算总部项目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没有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四、关于回购部分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且不高于6,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25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东 孙玉玲 乔晓林
卢海涛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