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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3

一、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指标设置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置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实现值,营业收入为苏州旭创营业收入(合并报表范围),净利润以经审计的不扣除所有存续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当期成本摊销的归属于苏州旭创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依据,这有助于直接反映苏州旭创为上市公司带来的整体盈利能力、成本费用控制能力和产品附加值提高能力等。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首次授予部分2024年-2027年各年度考核指标为:考核期截至2024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35亿元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6.50亿元、考核期截至2025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305亿元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56.20亿元、考核期截至2026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10亿元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89.30亿元、考核期截至2027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45亿元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23.40亿元;预留部分2025年-2027年各年度考核指标为:

考核期截至2025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70亿元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9.70亿元、考核期截至2026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375亿元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2.80亿元、考核期截至2027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610亿元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96.90亿元。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朝阳 战淑萍 成 波 屈文洲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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