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包括刘圣先生(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刘圣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对公司战略布局、经营管理以及业务发展等均起到关键作用,对公司稳定及良好发展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参与本次激励表达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生产、研发或销售等核心岗位员工,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海外产能及业务的拓展和公司全球化战略的实现,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中际旭创监事会核查意见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5、激励对象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际旭创监事会核查意见(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字:
陈彩云 戚志杰 戴 瑜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 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