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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1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于2021年5月14 日公告实施了第一期激励计划,近年来,受整体全球宏观经济、疫情反复及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影响所致,公司上一期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未达到预期。

本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指标反映了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情况,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公司发展规划及前一期股权激励实施情况等影响,数值设定合理,且设置阶梯考核模式,有利于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

预期激励效果。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同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以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担保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为通用智能(柬埔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推动通用智能(柬埔寨)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担保对象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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