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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1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拟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00万元(其中拟现金出资200,000万元,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100,000万元(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价,评估值不足100,000万元的差额以现金出资补足))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项目合资公司并以其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该项目计划总投资人民币900,000万元,项目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50,000万元,项目设计产能为玻璃基板月投片量18万平方米,制作产品尺寸涵盖7.8英寸至55英寸的微电腔显示屏(含触控显示一体化产品,以代表尺寸12.3英寸折合月产320万块或以代表尺寸31.2英寸折合月产50万块)。本次合作投资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2023年10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拟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微腔电子纸显示器件(MED)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本次合作投资事项相关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00万元与地方政府实施上述合作投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邹雪城

周小雄

翟洪涛

袁振超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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