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规、文件要求,监事会全体成员就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专项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能力和执业资质,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字:
胡国城 | 黄燕兵 | ||
周冬兰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