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容诚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能力和执业资质,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续聘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将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古 群
李 潇
王天广
路晓燕
王 展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