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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力克”或“标的公司”)80%股权,其中: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捷力克48%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捷力克3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标的公司专业从事农药产品国际贸易,主营业务为农药的国际出口登记及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F51)中的农药批发(F5167)。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和企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环保型农药医药中间体、农药原药及农药制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为4-硝等中间体、二甲戊灵原药和二甲戊灵制剂等。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农药的国际出口登记及销售,以国际市场销售为目标,开展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农药的原药、制剂及农药中间体的销售,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F51)中的农药批发(F5167),为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下游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属于上下游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司80%股权,不涉及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股份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参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和企业;

2、本次交易属于上下游并购;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4、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5、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邱 实 李 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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