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捷力克48%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捷力克3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本次交易前,陈峰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系现金收购,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峰,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邱 实 李 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