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贝斯美”)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力克”)80%股权,其中: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捷力克48%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捷力克3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邱 实 李 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