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力克”)80%股权,其中: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俸通”)持有的捷力克48%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捷力克3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捷力克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上海俸通实际控制人的胡勇先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发行股份,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情况如下:
1、公司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公司聘请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公司聘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和资产,上市公司还直接聘请了柯伍陈律师事务所、Noon Associates、Oluwatodimu Ige & Associates、VARELA&LEDESMA、S.K Kyengo & Company Advocates、Apolo Lex Apolexsa S.A.、Norton Rose Fulbright US MX, S.C.、VICTORIA LEGAL LAW FIRM、BLP AbogadosS.A.、Dimitrov, Petrov & Co. Law Firm、Syed Ahmed Araf Rahman、VANEGASMONCADA & ASOCIADOS LAW FIRM、VICTOR EMIR CANALES OLAZABAL、MARTHA CIBELE CICCONE DE L?O、ANTONIO J.RABOSTO、LEGALIA
PANAMA担任本项目境外法律顾问。上述第三方机构均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本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特此说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