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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1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金证法意[2023]字1019第0794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金证法意[2023]字1019第0794号

致: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公司”)委托,担任贝斯美重大资产购买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律师对贝斯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相关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

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重组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重组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本次重组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6. 本所同意贝斯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贝斯美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贝斯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贝斯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8年3月27日,贝斯美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启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草案)的议案》,贝斯美制定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等内容。

2021年4月14日,贝斯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同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2021 年 5 月7日,贝斯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同意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2年6月17日,贝斯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同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2022年7月5日,贝斯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同意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贝斯美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重组期间,贝斯美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重组采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相关措施如下:

1.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首次披露前的历次磋商中,公司与交易对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2.本次重组相关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经办人员,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

3.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与相关主体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4.公司严格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此外,贝斯美将于董事会首次披露本次重组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二、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贝斯美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贝斯美在本次重组中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______________刘胤宏:_______________
王明凯:_______________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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