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8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