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中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2、本次可归属的14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均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归属事项安排和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归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并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4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归属期办理421.80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
二、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业绩情况,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层面2022年业绩考核目标及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已达成。本议案内容和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