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3-070)等相关公告;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编号:2023-079)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保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同时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出具查询证明。
二、核查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股东姓名 | 交易时间 | 合计买入(股) | 合计卖出(股) |
1 | 苗其瑞 | 2023年5月23日-2023年5月24日 | / | 1,300 |
2 | 王学军 | 2023年6月7日 | / | 4 |
3 | 周黎明 | 2023年7月31日 | 100 | / |
4 | 李佳慧 | 2023年9月8日 | / | 400 |
经公司核查,前述人员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是基于个人资金需求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
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
(二)《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