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谨慎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事先认可。
二、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经审慎研究后做出的决定,终止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