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作出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在对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存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补选康红欣女士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蔡仲曦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朱 伟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沈忆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