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3]AN176-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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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3]AN176-2号
致: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神科技”或“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制定及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情况如下:
2012年
月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与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磋商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知晓相关敏感信息的范围仅限于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核心参与人员。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递交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记载了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该等材料。
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参与方案筹划人员限制在上市公司少数核心管理层,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会议除参会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同时,上市公司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上市公司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各交易相关方沟通时,均告知交易相关方对本次交易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告知其他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以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