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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0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一、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成都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存在与相关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黄明良、欧阳萍夫妇,且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黄明良、欧阳萍夫妇,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五、 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及交易各方拟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合理且切实可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 本次交易所聘请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该等机构和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定价按照

前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经审阅本次交易方案,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明良、欧阳萍夫妇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明良、欧阳萍夫妇及其控制的相关主体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黄明良、欧阳萍夫妇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 公司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九、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十、 对于《关于公司对外出租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过我们对相关资料的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房产租赁系关联交易,是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部分交易环节。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十一、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毛道维陈旭东朱超溪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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