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三、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