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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9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64.36万股调整为

319.29万股。

经核查,我们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6、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9日,并同意以7.8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319.2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鑫

冯杰荣

万加富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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