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程时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程时旭先生的个人履历进行了核查,程时旭先生已书面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我们认为程时旭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独立董事职责要求。程时旭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提名程时旭先生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张 翼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