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勤勉尽责,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同意将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婧 杨 帆 余茂鑫
202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