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尔泰: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0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内控体系进行监督、核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确定进行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公司审计部门提供给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人应当书面通知各位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负责审计委员会审议议题所需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与议题相关的专项报告;

(二)财务情况分析报告、反映财务计划、预算完成情况的分析报告;

(三)专项报告以及其他审计委员会所要求的资料和报告;

(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视情况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