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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王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王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力王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力王股份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49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00元/股,发行股数为2,645.00万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5,870.00万元(含超额配售),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36.1846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833.8154万元。截至2023年10月9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23〕7-85号”验资报告和“天健验〔2023〕7-94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部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年9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8,083.9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本次拟置换金额
1环保碱性锌锰电池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6,139.046,139.04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944.931,944.93
合计8,083.978,083.97

根据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4月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以及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具体方案的议案》,以及《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先行投入的、计划以募集资金投资的资金予以全部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3年9月25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20.12万元(以下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1保荐承销费用94.3494.34
2审计及验资费用84.9184.91
3律师费用33.0233.02

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4其他发行费用7.857.85
合计220.12220.12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2023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7-639号),报告意见认为:力王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力王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

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庆剑邢剑琛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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