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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钾国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9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106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106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日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467.36万份,行权价格为27.58元/份。

四、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计划解除限售的8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第一个限售期满后为上述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共计288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赵天博、潘同文、朱武祥、杨运杰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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