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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9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聚辰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辰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10月

日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聚辰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10月18日,并同意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113.8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60元/股。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

日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聚辰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

日,并同意向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万股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60元/股。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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