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计800,410份进行注销。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按照2021年激励计划有关规定,290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290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815,340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36,000份进行注销。
四、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按照2020年激励计划有关规定,137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537,800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袁文峰(签名):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