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53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23年10月13日(星期五)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4,942,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42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4,936,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4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3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3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3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梦颖律师、龚婷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