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即 2023年3月28日至2023 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六个月(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共有1名核查对象的
证券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结合公司筹划及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经公司核查,上述相关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或者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