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南极光股票代码: 30094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姜发明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通讯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潘连兴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沙路******通讯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性质: 被动稀释导致持股比例变化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极光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持股目的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释 义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南极光、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 | 指 |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姜发明、潘连兴、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南极光管理 | 指 | 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奥斯曼 | 指 | 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本次权益变动、变动、本次变动 | 指 | 指姜发明、潘连兴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股份被动稀释导致持股比例变化之行为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姜发明
姓名 | 姜发明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5042719**********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 |
通讯方式 | 0755-29691600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在公司任职 | 董事长 |
在其他公司兼职 | 兼任沙县城关中天饲料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南极光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惠州市南极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
(二)潘连兴
姓名 | 潘连兴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5058319**********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沙路******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 |
通讯方式 | 0755-29691600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在公司任职 | 董事、总经理 |
在其他公司兼职 | 兼任广东明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奥斯曼执行事务合伙人、万载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宜春南极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
(三)南极光管理
公司名称 | 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出资额 | 746.9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P61U3W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管理。 |
经营期限 | 2017-08-17至2037-08-11 |
主要合伙人 | 姜发明持有其99.75%出资份额,潘连兴持有其0.25%出资份额 |
南极光管理主要系持股平台,无实际经营业务,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姜发明,其主要情况参见本节之“/一/(一)姜发明”的相关内容。
(四)奥斯曼
公司名称 | 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出资额 | 746.9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NY1U95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管理咨询。 |
经营期限 | 2017-08-14至2037-08-11 |
主要合伙人 | 潘连兴持有其99.75%出资份额,姜发明持有其0.25%出资份额 |
奥斯曼主要系持股平台,无实际经营业务,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系潘连兴,其主要情况参见本节之“/一/(二)潘连兴”的相关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姜发明和潘连兴一直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以来未发生过变动。潘连兴系姜发明的侄女婿,南极光管理系姜发明持有其99.75%
的股份并实际控制的企业,奥斯曼系潘连兴持有其99.75%的股份并实际控制的企业。
姜发明、潘连兴、南极光管理、奥斯曼于2017年8月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于2020年9月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期和违约责任作出了具体的约定。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一致行动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关系结构图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关系结构图如下:
四、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至本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58.70%变为49.81%,累计变动比例达到8.89%,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编制及披露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南极光股份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月内根据经营需要或财务安排,增加或减少其在南极光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118,425,69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转增71,055,41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89,481,10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由69,517,960股变为111,228,736股,占总股本比例
58.70%,比例未发生变化。
2、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5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2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90,976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90,572,08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因总股本增加,持股比例由58.70%变化至58.37%。
3、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44,57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数由190,572,083股变更为190,127,51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因总股本减少,持股比例由58.37%变化至58.50%。
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07号)同意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最终发行数量为33,163,265股,该部分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190,127,513股增至223,290,778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因总股本增加,持股比例从
58.50%被动稀释至49.81%。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变动前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持股比例累计减少了8.89%。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首发后)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 | ||
股数 | 持股比例 | 股数 | 持股比例 | ||
姜发明 | 合计持有股份 | 31,331,000 | 26.46 | 50,129,600 | 22.45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31,331,000 | 26.46 | 50,129,600 | 22.45 | |
潘连兴 | 合计持有股份 | 31,331,000 | 26.46 | 50,129,600 | 22.45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31,331,000 | 26.46 | 50,129,600 | 22.45 | |
南极光管理 | 合计持有股份 | 3,427,980 | 2.89 | 5,484,768 | 2.46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3,427,980 | 2.89 | 5,484,768 | 2.46 | |
奥斯曼 | 合计持有股份 | 3,427,980 | 2.89 | 5,484,768 | 2.46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3,427,980 | 2.89 | 5,484,768 | 2.46 | |
合计持有股份 | 69,517,960 | 58.70 | 111,228,736 | 49.81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是根据总股本为118,425,692 股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是根据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223,290,778股计算,上表中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权利受限制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累计质押股份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姜发明 | 50,129,600 | 22.45 | 7,700,000 | 15.36 | 3.45 |
潘连兴 | 50,129,600 | 22.45 | 13,638,880 | 27.21 | 6.11 |
南极光管理 | 5,484,768 | 2.46 | 0 | 0 | 0 |
奥斯曼 | 5,484,768 | 2.46 | 0 | 0 | 0 |
合 计 | 111,228,736 | 49.81 | 21,338,880 | 19.18 | 9.56 |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质押2,133.89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9.18%。除上述情形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数量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在本报告签署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披露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在本报告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南极光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遗漏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遗漏披露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其他信息的情形。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南极光证券事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姜发明
2023年10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潘连兴
2023年10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姜发明
2023年10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潘连兴
2023年10月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 |
股票简称 | 南极光 | 股票代码 | 30094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姜发明、潘连兴、南极光管理、奥斯曼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其他?股份数量因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加;持股比例因股本增加被动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被动稀释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69,517,960股 持股比例:58.7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41,710,776股 变动比例:8.89%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111,228,736股 变动后的持股比例:49.81%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1年2月3日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方式:因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持股数量增加,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姜发明
2023年10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潘连兴
2023年10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姜发明
2023年10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潘连兴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