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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1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14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
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藏证监上字【2012】30 号)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
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
东的意见,并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议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当
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
量。
                    第二节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
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
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
下,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每年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
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
    第九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
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三节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大会投票权。
    第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当公司具备股本
扩张能力或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为满足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盈利
能力的需求,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四节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
决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
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
行决策程序。确实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
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第十八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
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
加以提示。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8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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