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为完善和健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藏证监上字
【2012】30号)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考虑
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以下简称“规划”)。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 2012-2014年,公司若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
按要求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积极
推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股本与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
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4、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
监督。
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
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