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3-101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
月
日,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3年度第二次会议,审查《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了相关的审查意见。
、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
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不是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3年度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权益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了相关的审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10月17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110.00万股
3、授予人数:14人
4、授予价格:5.00元/股
5、股票来源: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7、考核指标:
(1)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各年度业绩指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公司业绩指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 |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达到8亿元人民币; 2、2023年净利润达到6950万元人民币。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 个人层面绩效指标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对应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可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
评分等级 | A | B | C | D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100% | 8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各期可解锁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8、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 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李奇庚 | 董事、总经理 | 20 | 18.18% | 0.16% |
吕立甫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15 | 13.64% | 0.12% |
朱煜 | 副总经理 | 12 | 10.91% | 0.10% |
李峰玭 | 副总经理 | 12 | 10.91% | 0.10% |
邢彦斌 | 副总经理 | 12 | 10.91% | 0.10% |
核心员工(9人) | 39 | 35.45% | 0.31% | |
合计 | 110.00 | 100.00% | 0.88% |
注: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00%;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第3号》和《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3年
月
日为授予日,向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00
元/股。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意见
1、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康比特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2023年10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1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00元/股。
四、参与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预期股权激励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期股权激励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影响:本次股权激励适用股份支付会计政策,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
月
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测算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万股) | 费用总额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110.00 | 225.50 | 24.43 | 131.54 | 50.74 | 18.79 |
注: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康比特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
见》
(五)《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