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8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提前发出会议通知期限。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夏长征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公司监事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除自愿放弃的1名激励对象,其余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10月18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11.7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4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