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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8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2023年10月18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11.7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共计4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建忠、路小军、戴文东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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