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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德酒: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9

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5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系统。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相关情况,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拟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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