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庭信息

sz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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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庭信息: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8

证券代码:301221 证券简称:光庭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8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10月17日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00万股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6.73元/股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7日,以26.7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26.93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7

人,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骨干,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王军德董事、总经理18.009.92%0.19%
欧阳业恒董事6.003.31%0.06%
李森林董事、副总经理8.004.41%0.09%
葛坤董事、财务总监6.003.31%0.06%
朱敦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6.003.31%0.06%
核心技术骨干(合计52人)102.5056.47%1.11%
首次授予合计(共57人)146.5080.72%1.58%
预留部分35.0019.28%0.38%
合计181.50100.00%1.9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A业绩考核目标B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公司层面归属比例80%
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公司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14亿元;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公司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70亿元;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归属期2024年公司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43亿元;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公司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57亿元;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F”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ABCDEF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除满足上述归属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为本激励计划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年4月2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汤湘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3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六)2023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23年10月17日为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26.7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说明

2023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

26.93元/股调整为26.73元/股。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35.00万股,本次实际授予15.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剩余20.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按作废失效处理。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3年10月17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15.00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20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26.73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技术骨干(合计20人)15.008.26%0.16%
合计15.008.26%0.1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本次授予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10月17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61.73元/股(公司授予日2023年10月17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4.7675%、18.6861%(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

两年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4228%(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授予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5.00530.3982.70342.06105.63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10月17日为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26.7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20.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按作废失效处理。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禁止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17日为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73元/股,剩余20.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按作废失效处理。

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庭信息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与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十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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